法律既不能強人所難,也不應超出常識之外。
近日,宜興公示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引發關注。一商戶多收0.0036元被消費者舉報,當地市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0.01元,并處以99.99元罰款。
據大風新聞報道,相關執法人員介紹,此次查處系接消費者舉報。采用“四舍五入”,屬于商家多收價款的行為,是違法的。消費者的知情權必須要保障。其還表示,100元處罰已屬酌情,商家也表示認可。
市場監管部門積極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當然是分內之責,也是好事。但目前來看,該處罰決定已經引發了討論,我們有必要探究:其是否合理合法,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違法事實顯示,當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銷售散裝稱重食品油面筋,應收價款3.3264元,實收價款3.33元,多收價款0.0036元。4月17日,當事人將多收價款以0.01元退還消費者,但消費者未接收。當事人還存在其他稱重商品多收分以下價款,但多收價款無法計算,故違法所得0.0036元。
之所以產生爭議,是因為應收價款超出了人民幣所能提供的計價范圍。按照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那么,對于超出人民幣所能支付的范圍,支付其實是無法完成的。
從數學角度而言,3.33確實比3.3264大,但在實際生活中,3.3264元的價格按照3.33元收取就真的屬于多收價款嗎?生活不是數學,對精確度的要求沒那么嚴格。即便是在數學中,在不同的場景,精確度的要求也不相同,而這恰恰就是四舍五入規則存在的意義。
退一步而言,按照當地市監部門的意見,這屬于多收價款,那經營者能不能收到3.3264元的價款呢?并不能。要么消費者按照3.32元的價格支付,要么經營者按照3.33元的價格收取。
當然有人會主張,消費者自愿按照3.33元支付是對自己權益的處分,但經營者不能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按此收取。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完全可以拒絕按照3.33元支付,只要其能夠按照3.3264元支付。既然消費者同意按照3.33元支付,為何反手就是一個舉報呢?更何況,經營者事后愿意按照0.01元退款,消費者為何不接收?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幣業務以“元”為記賬單位,元以下計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會計記賬是依據真實發生的交易,既然明確允許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記賬,那么在真實交易當中也應當允許將分以下進行四舍五入。
也因此,涉事商家被認定為多收價款,值得商榷。執法部門如此吹毛求疵,追求極端的交易公平而忽視了交易效率,也是一種機械執法。
行政處罰不同于刑罰,刑罰是嚴格要求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處罰,但行政處罰在合法性原則之外,還要求合理性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實施行政處罰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還應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多收”0.0036元的行為到底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這樣的處罰如果真的實現了讓人自覺守法,那么市監部門能否說明一下,類似交易該如何支付分以下的價格?商家違法所得0.0036元,處罰決定卻是沒收違法所得0.01元,這也屬于超范圍沒收。用一個很可能是四舍五入計算的執法系統去處罰四舍五入收款行為,難道不覺得自相矛盾嗎?
當然,這里的四舍五入是針對分以下的,而對于那些元、角以下的四舍五入則應當明確反對??傊?,法律既不能強人所難,也不應超出常識之外。機械執法不是保障,相反是對市場交易效率的損害。如此來看,多收0.0036元被罰超2.7萬倍,這可能不是小過重罰,而更像是無過重罰。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柯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