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孫玉良與李志勇律師合影留念】
最近,一則《男子入戶強奸高齡獨居婦女后致其死亡,法院:屬實,已被執行死刑》的新聞引起了網絡熱議,許多網民對該男子喪心病狂致人死亡的惡行進行聲討的同時,將目標轉移到對貪官污吏的憤恨上,質疑為何對罪大惡極的貪官污吏不判死刑。
一位網民說:“貪官貪那么多錢,無形之中害了多少人,損失了多少國家財產,為什么不判死刑,留下何用?”。對此,筆者采訪了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刑事業務部主任李志勇律師,請李律師談談他的觀點。
李志勇律師認為:在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關于貪腐犯罪是否適用死刑的討論從未停息。近年來,隨著一批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腐敗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而非死刑立即執行,法學界逐漸形成一種共識:對貪官污吏少判或不判死刑,體現了我國刑事司法政策的成熟與進步,是法治文明發展的重要標志。這一轉向并非對腐敗的縱容,而是在“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基本政策指導下,對生命權的尊重、對刑罰功能的理性認識以及對國際司法潮流的順應。
但他同時又認為:面對當前公務人員職務犯罪的居高不下,數額越來越大,民眾對罪大惡極的貪官污吏為何不處死刑產生疑問是合乎情理的,建議在現階段,特別是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的貪官污吏,應該修改一下刑法明確多少數額處以死刑,以順應民意。
就我的了解,李志勇律師是當今社會最敢于直言的資深刑辯律師之一,其代理過的“賈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李某詐騙案”、“王某竊取信用卡信息案”、“周某等協助組織賣淫案”、“楊某故意傷害案”、“馬某開設賭場案”等,在業內都很有名,河南三門峽市的當事人張某某曾因他的成功維權,委托朋友到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送來錦旗,稱其為“律師典范”。對于李律師的觀點,我基本贊同。對于貪官污吏,少殺、慎殺是沒有錯的,但對于罪大惡極的,不殺也不足以平民憤。所以修改刑法規定貪污受賄多少數額可以執行死刑,是很有必要的。
【當事人為李志勇律師送的錦旗】
法學界一般認為:貪污受賄犯罪雖然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權,但從犯罪性質上看仍屬于經濟犯罪范疇,與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存在本質區別。我國刑法第48條明確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在貪污受賄案件中,即使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但若行為人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未達“極其嚴重”程度,則不符合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標準。
2016年“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對受賄罪的死刑適用標準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需同時具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四個要件。這一嚴格的多重要件限制,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死刑適用的審慎態度。
【李志勇律師正裝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從歷史上看,死刑的威懾效果在腐敗犯罪中備受質疑。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對貪官污吏的處罰措施可謂嚴厲,貪污60兩銀子以上就砍頭,連女婿、侄子也不放過,但又怎么樣呢?仍然沒有剎住前腐后繼的貪腐風氣。
實踐研究表明,腐敗行為的發生更多取決于制度環境、監督機制和犯罪機會,而非刑罰的嚴厲程度?,F代刑罰理念越來越強調“教育改造”而非單純報應,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就是讓犯罪人“用時間為代價進行感悟,在監獄中反思自己的罪行”,達到“既不需要執行死刑,又能起到有效懲罰與威懾的作用”的雙重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當前法律只是對貪官污吏少殺、慎殺而非不殺,比如賴小民案(受賄17.88億余元)和張中生案(受賄10億余元),法院不就對他們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嗎。
縱觀全球法治發展歷程,死刑的限制與廢除已成為不可逆轉的國際趨勢。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數據,截至2021年,全球已有108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28個國家在實踐中廢除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大多數也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經濟犯罪不屬于“最嚴重犯罪”范疇。在這樣的國際背景下,中國對貪腐犯罪死刑適用的審慎態度,體現了與國際法治文明的對話與接軌。
我國近年來通過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巡視巡察全覆蓋、反腐敗國際合作等舉措,總體上效果比較顯著,呈現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良好態勢。
【李志勇律師在工作】
李志勇律師關于修改刑法規定貪官污吏貪污受賄多少數額可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建議,主要是從社會心態角度看問題的,由于歷史文化和現實國情的影響,我國社會長期存在“殺人償命、貪官該殺”的樸素報應觀念。特別是在貧富差距、社會不公等問題交織的背景下,公眾對腐敗的痛恨容易轉化為對嚴刑峻法的期待。
這種社會情緒在“貪官免死”的討論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在推進死刑政策改革的同時,也要考慮民意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畢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同時我們也要從政治生態建設角度考慮問題,慎用死刑的反腐策略有助于形成更為健康穩定的干部隊伍心理環境,過度依賴極刑可能導致部分官員產生“要么不貪,貪就貪大的”的極端心理,或者因恐懼懲罰而消極不作為。
相比之下,建立層次分明、寬嚴相濟的責任追究體系,既能形成有效震懾,又為犯錯誤干部留有改過自新的余地,更有利于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ㄗ髡呦道霾哐芯吭禾丶s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良評”微信公眾號,修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