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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哪些亮點內容?

2024-07-04 08:21:23  來源: 經濟日報新聞客戶端      作者: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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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就法律制定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等作解讀。

  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礎的重大舉措。”馬正平表示,不少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著組織機構不健全、運行機制不完善、監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以致沒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此次是以立法的方式促進憲法實施,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成果,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確認等成員身份權益保護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對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從明確成員定義和成員確認規則等多方面作出系統性規定,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方面的合法權益。如,法律明確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還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馬正平表示,這些規定有利于婦女在面臨成員確認及成員身份喪失等問題時依法進行維權。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截至2021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基本完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關于成員確認的規則、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規則等重要內容,均體現了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確認和鞏固。”馬正平說。

  據介紹,為了做好法律實施前后的銜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還專門明確兩個問題:一是明確本法施行后,之前已按國家規定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名稱在法人登記證書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二是明確本法施行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已經被確認的成員,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確認。

  馬正平表示,總體來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有共識的實踐經驗進行了提煉和確認,進一步鞏固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成果,對于目前還看不清、拿不準、尚未達成共識的做法,將留待實踐進一步探索。(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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